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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科学学院学生干部管理条例(试行)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02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干部部队建设,规范队伍管理,提高干部素质,发挥带头作用,激励大家勤奋学习,努力工作,全面发展,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干部是联系校方与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在学院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团学会学生干部包括院分团委和学生会委员、干事,学生社团负责人。

第四条  学生干部必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大学生行为规范,热心为广大同学服务,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在各方面起到表率作用。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学生干部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立场坚定,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

2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人格修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3  学习勤奋刻苦,成绩良好;

4  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处事公正,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六条      学生干部若违反校纪校规,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撤销其现任职务。一年后,视其表现,酌情处理。

 

第三章 选拔

第七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前提下,根据学生干部任职条件,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的形式确定候选人,通过团学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团委学生会委员,并履行规定的公示、报批等手续。

第八条  根据团学代表大会的选举结果,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经研究和协商后,可指派、调动、委任学生干部。

第九条      团学组织可根据工作需要,公开招聘若干名干事。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学生干部享有以下权利:

1  代表学生参与学院的教育和管理,参与涉及学生事务的协商工作;

2  向学院党政组织反映学生的合理要求、意见和建议;

3  对学院团学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

4  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活动,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5  参与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等的评选。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执行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学院的有关精神;

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各方面起表率作用,对全院同学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的宣传教育,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

3    服从组织安排,做好本职工作,创造性地举行种类活动;

4    及时反映同学们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者和维护者;

5    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之间的关系,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实行分级管理和考核。

第十三条  各部门根据“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的原则,每次开展活动时对学生干部的表现进行考核并做好记录,占学期考核的50%

第十五条  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学期末考核的内容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占最终考核的50%。德、能、勤、绩分别指:

1、“德”:主要考核干部在思想、政治和道德品质上的表现,遵纪守法情况,以及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等方面的表现。

2、“能”:主要考核干部工作中组织管理协调能力,文字、口头表达能力,实际动手能力等方面的表现。

3、“勤”:主要考核干部积极参加团学会活动情况和对工作的勤恳度。

4、“绩”:主要考核干部的工作成绩和学习成绩,对其在不同职位和其他社团活动中的表现和成绩要有适当的考虑。

第十六条  团学会各种会议、活动迟到或早退者,在最终的评分中每次扣2分;无故缺席者每次扣5分,事假每次扣3分,病假每次扣1分。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中等、合格和不合格五个等级。85-100分为优秀、75-84分为良好、70-74为中等、60-69为合格、小于60分为不合格。考评等级将作为本学年的优秀团干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依据。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任用、评优奖惩、推优入党等的重要依据。连续两次考核不称职者将予以免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生命科学学院分团委、学生会。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生命科学学院分团委、学生会

○○九年十一月二日

 

附表1:生命科学学院干部日常工作考核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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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生命科学学院干部学期工作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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