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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学工作档案管理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07年07月15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学校、学院的各项工作服务,根据《台州学院档案管理工作条例》,结合我院团学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在从事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学校、学院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数 据、声像等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档案记录反映了一个学期的活动情况,是评估和衡量部门和班级学习及活动开展情况的依据之一,也是评比先进班级、先进团支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各类人员档案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各类人员档案工作职责 
     一、团学会办公室职责:
       1.严格按照部门立卷要求,指导和督促检查各部门的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整理归档工作。
       2.检查、验收归档文件材料是否完整、准确、系统,把好质量关。
       3.负责档案的接收(征集)、整理、分类、编目、鉴定、保管、统计等工作。
       4.负责档案的安全和保密工作,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二、部门负责人、班长、团支书职责:
       1.负责职责范围内形成的会议记录、活动计划、总结和照片等有关材料的积累,并按有关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 加以系统整理分类,完成预立卷工作。
       2.接受部门兼职档案员的档案业务指导、检查、监督。
       3.按规定时间向学工办移交相关档案。
 
第三章  文件材料的归档、移交和接收
 
第五条  各部门负责人和班长或团支书将本部门、班级的档案材料编制成册,团学会办公室负责立卷的业务指导及档案质量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六条  档案归档时间:档案材料应在学期末前二个星期移交归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学工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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