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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科学学院学生考勤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29日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生命科学学院学生考勤暂行规定

为加强学院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不断增强学生的组织纪律性,根据《台州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台州学院课堂考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生命科学学院学生考勤暂行规定》。

第一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规定,参加学校统一安排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一切活动。各种教学、实践环节以及学校学院统一组织的其他各类活动都实行考勤。

第二条 自学生开学之日起开始实施考勤。考勤内容包括旷课、迟到、早退、请假等四种情况,其中请假包括事假、公假和病假。事假和公假需办理请假手续,否则记为旷课。病假需办理请假手续,并上交病历及相关证明材料,若只办理请假手续,则记为事假;若两者皆无,则记为旷课。事假、公假、病假和旷课均视为缺勤,以“学时”为单位进行登记:

(一)上课缺勤按实际所缺上课学时计算。

(二)政治学习、学生大会、主题班会、义务劳动以及学校学院要求学生必须参加的其他集体活动,缺勤每半天按3学时计算。

(三)实习、见习、军训、核心能力考核、生产劳动等实践教学环节缺勤每天按4学时计算。

(四)迟到或早退一次按旷课0.5学时计算。

第三条 学生因故需要请假者,须由学生本人事先在易班上填写请假申请,办理网上请假手续。每学期请假时间累积不得超过六周。易班上请假流程如下:1.当面或电话取得任课老师和导师的同意;2.在易班上填写请假信息并提交申请(“请假原因”处需填写请假原因及学时数;“任课老师和导师意见”处需填写任课老师和导师的姓名、联系方式及意见;“紧急联系人”处需填写父母联系方式);3.当面或电话告知班主任,请班主任审批;4.当面或电话告知辅导员,请辅导员审批;5.确认请假审核通过后,方可视为请假申请顺利提交;6.请假结束后,按规定及时销假。毕业班学生请假,除按如上流程在易班平台正常请假外,还必须在提交请假申请前,征求毕业论文指导老师同意,填写《生命科学学院毕业班学生请假条》(附件1),由导师签字确认后,将请假条拍照上传至易班,并将纸质请假条交给班级考勤人员留档。凡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者、或逾期未销假者,一律以旷课论处。各类请假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病假:在办理请假手续时,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或校医务室证明),并将诊断证明等材料拍照上传至易班,同时将诊断证明材料的纸质复印件交给班级考勤人员留档。请假3天(含)以内由班主任和辅导员依次审批;请假3天以上2周(含)以内,还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2周以上由院长最终审批后报学生处、教务处备案。

(二)事假:学生在上课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审批权限同病假。

(三)公假:学生因公请假,应当持有关学院(部门)的公事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并将公假证明等材料拍照上传至易班,同时将公假证明材料的纸质件交给班级考勤人员留档,审批权限同病假。

第四条 学生上课考勤的具体做法如下:

(一)各班指定班级考勤人员负责考查本班学生的出勤情况,认真如实填写 《上课考勤登记表》。

(二)课间,考勤人员将《上课考勤登记表》交由任课老师核对无误后签名,并填写《教师课堂考勤情况登记表》,在学期结束时交到学院办公室。

(三)每周五20:00前,各班考勤人员将本班的《上课考勤登记表》上交到学生会学习部,学习部对全院学生的考勤进行汇总,填写《学院学生考勤累计表》。

(四)学习部于次周周一将《学院学生考勤累计表》及相关材料交至辅导员处,公布上周考勤结果,发现有严重违纪情况及时进行教育和处理。

(五)学院对学生的上课出勤实际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在院内通报。

第五条 缺勤(事假、公假、病假和旷课)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缺课超过必修课程或单独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选修课缺课三次者,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

(二)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修养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者,应予以休学。

(三)每学期请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者,应予以休学。

(四)学生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应予以退学。

(五)旷课处分以学期为单位,学生旷课学时数达到相应处理级别(退学处理除外),学院将给于警示,签发《旷课警示通知书》,通知学生及家长,学院在学期末将累积旷课情况和处分建议报教务处,由学校给于相应的处分。旷课学时数达到退学处理条件的,学院将及时处理。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按实际授课时间计)达到以下情况者,分别给予相应处理或报请学校给予相应处分:

1.达1-5学时者,发放预警通知单《学生旷课警示通知书》;

2.达6-10(不含10)学时者,给予院内通报批评;

3.达10-20(不含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4.达20-30(不含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达30-40(不含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6.达40-50(不含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7.旷课达到或超过50学时,并多次受到警示的,给予退学处理。

第六条 有旷课记录的学生将被取消当学年的评奖评优、组织发展、奖助学金的评选资格。在当学年的综合考评德育分数中,旷课每学时扣2分、事假每学时扣0.2分、无故迟到或早退一次扣0.2分,无故迟到或早退累计两次按一次旷课扣分,直至扣完10分。对有特殊情况的事假,如遇到家庭重大变故、就业面试、助人为乐和其它不可抗拒等客观因素,事先经学院主管领导和辅导员联合专门审批后德育考评可不扣分。

第七条 其他规定详见学校有关制度。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二○二○年三月九日起试行。


生命科学学院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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