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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 到基层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1日 作者: 来源:台州学院生命科学学院 阅读次数:

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文件

 

台市委办发〔2017〕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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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

到基层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台省部属各单位,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深入贯彻《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46号)精神,进一步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长效机制,更好地发挥他们在促进基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为建设独具魅力的“山海水城、和合圣地、制造之都”做出贡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创业创新的扶持

(一)进一步降低创业门槛。在校大学生在校内租房或在校内创业园创办市场主体的,可凭校方或创业园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

(二)拓展创业融资渠道。在做强做优做大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中创业担保基金的基础上,鼓励各地设立大学生创业引导基金,通过参股、风险补偿、跟进投资等方式,引导国有、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重点投资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处于初创期或成长期、具有较强创新性的企业。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把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情况列入各县(市、区)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放宽高校毕业生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条件,对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允许其在未清偿其他类贷款的情况下,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在县级以上创业大赛中获奖且一年内落地本市的项目和毕业 10 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下同),入驻经当地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认定的(简称为经认定的,下同)创业孵化基地或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且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长3年的全额贴息。

(三)加大创业资金扶持力度。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经认定,给予不超过 5000 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再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下同)企业缴纳部分;创办个体工商户,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以上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领域创业。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正常经营满1年,给予企业最长连续3年的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并可按规定享受创业带动就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创业并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的,按规定享受扶贫项目支持、扶贫贴息贷款等政策。

(四)加强基层创业平台建设。充分利用特色小镇、小微企业园区、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等平台,为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服务。被人力社保部门评为省级、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市级在原补助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补助。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或企业,符合条件创业者的场租补贴可委托主办方申领。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或企业室内的会议室、教室、活动室、阅览室等为创业者提供创业配套服务的公共场所,经考核合格的,可按1元/平方米·天标准以内补贴,补贴一般不超过20万元/年。加大对创业孵化基地或企业的支持力度,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或企业,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孵化服务,且所孵化项目正常经营1年以上,按每成功孵化出园一家给予创业孵化基地或企业一次性 5000 元的创业孵化补贴。市、县(市、区)分级组织开展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当地政府对经认定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企业给予一定资金的补助。

(五)营造良好创业氛围。广泛开展各类创业大赛等活动,进一步培育创业文化,激发大学生创业热情。对创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公益性创业服务活动,经认定的,可按实给予最高每场2万元的创业服务补贴。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在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社保部门组织开展的经认定的创业大赛中获奖并落地本市的,由市级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县(市、区)级政府也应对县级及以上获奖落地的项目给予一定资金奖励,一般不低于3万元,并按规定享受优秀创业者能力提升培训扶持政策。其中在市级以上创业大赛中获奖的,符合条件的可按《台州人才新政三十条》(台市委发〔2017〕105号)享受人才扶持政策。

二、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渠道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进一步发挥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主渠道作用,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等政策,鼓励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特点的工作岗位。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3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毕业3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我市非公企业、民办非企

业单位(国家禁止和限制类产业目录及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派遣公司除外,以下简称禁止和限制产业除外)和国有非绝对控股工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毕业起3年内给予就业补贴,其中,对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及以上的毕业生,给予每人 600 元/月的补贴;对取得本科学历学位或取得技师证书的毕业生,给予每人 450 元/月的补贴;对大专毕业或取得高级技工证书的毕业生给予每人 350 元/月的补贴。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上两项就业补贴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且不得同时享受。如遇国家政策法规调整,按新规定执行。毕业3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核定补贴的缴费基数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加大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教育、医疗卫生、农村经营管理、农业技术、农村水利、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服务的力度。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村(社区)专职从事公共管理、社会服务以及从事公安机关警务辅助工作的,其收入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并为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其中专职从事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在当地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补贴标准由当地确定。

(三)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根据基层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编制适当向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倾斜,基层单位出现岗位空缺,要择优招录高校毕业生或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专门招录高校毕业生。研究制定符合县乡机关工作特点的公务员考录测评办法,实行分级分类考试。市内山区或海岛乡镇机关的职位,可按规定核准后面向本县(市、区)生源或户籍的高校毕业生招考。市级机关单位招录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的比例应占本级总招录计划数的 50%以上。改进基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模式,适当提高基层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增强基层岗位吸引力。支持我市省内加快发展地区事业单位适当放宽学历、学位等条件,降低开考比例,可招聘本地生源、本地户籍或在本地长期生活的高校毕业生。鼓励市属事业单位安排一定数量岗位面向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招聘。继续依托高校开展基层农业、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扩大基层定向培养专业范围和规模。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基层服务项目。继续组织实施大学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和农技特岗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每年选派一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前无工作经历的人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到各类企业就业、自主创业、落户、升学等方面可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政策。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岗位)面向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定向考录(招聘)。各地要通过组织开展专场招聘、加强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方式,促进服务期满人员就业。按照国家要求,认真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

成长计划。

(五)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完善高校学生参军入伍优惠政策,落实好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研究生学费资助、就业创业等政策。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落实高校征兵工作机制,为大学生入伍开辟绿色通道。落实鼓励高校毕业生在部队长期服役政策,部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按有关规定享受在基层工作高校毕业生同等政策待遇。

三、加强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

(一)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培训需求的摸底调查,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增强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能力。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开展岗前技能培训或岗位提升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在台高校和台州籍大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取得相应证书并在台州实现就业创业的,按规定标准给予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积极推广“互联网+”“创业教育+模拟实训+跟踪扶持”等培训模式,建立培训、实训、孵化、服务相结合的一体化创业培训机制。开展优秀创业者能力提升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每年每人1万元。组织实施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

(二)完善基层职称评审制度。认真执行支持和鼓励基层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的有关政策,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政策落地见效。进一步完善评价体系,制定更能体现基层人才业绩和能力的评价标准,形成促进基层人才脱颖而出的评价导向。

(三)提高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待遇。提高我市省内加快发展地区县及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的待遇。首次新引进到我市企业工作的全日制本科或取得技师证书的毕业生,与企业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含)以上、且未享受我市住房优惠政策的,5 年内(从缴纳社保时间算起)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购房款的3%,一次性给予最高3万元房票补贴。所购住房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补贴资金从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强化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将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台州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3000元。应届回原籍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和台州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失业并进行登记的,失业期间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每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执行。

(五)优化就业和人才服务。健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体系,完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制度,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社会服务机构和平台提供的各类就业创业服务项目、活动给予补贴,对其中经认定的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平台,可根据其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给予不超过10万元/年的补助。依托高校毕业生实名数据库,利用微信、手机移动客户端(APP)等信息服务载体,及时推送就业岗位、就业创业服务信息。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流程,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审批事项“最多跑一次”。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纳入就业和人才工作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领导、人力社保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人力社保部门要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组织、机构编制、人力社保等部门要研究健全机关事业单位从基层选拔使用人才的长效机制;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各项补贴政策所需资金,优化资金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做好在校大学生的就业创业指导服务,积极组织在校大学生到基层参加实习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激发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热情;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开发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发挥群团优势,多渠道多形式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

(二)加强考核监督。各地要将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纳入政绩考核,分解目标任务,抓好责任落实。要加强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落实或者故意拖延落实的,要及时纠正,并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开展宣传奖励。加强舆论引导,准确解读相关政策,广泛宣传报道扎根基层、创业成功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典型,按照有关规定将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纳入相关奖励范围,对表现突出或作出重大贡献的进行奖励。

五、其他

(一)本通知适用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不含临海、温岭部分)和台州经济开发区,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相应政策。

(二)补贴补助所需资金,除注明在人才、农业等资金列支外,其余在当地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符合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的,优先在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经费中列支。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以往规定有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实施前已按原政策享受完毕的,不再重复享受。

(四)本通知中的高校毕业生、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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