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认真核对医保卡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等信息,如发现信息错误或遗卡,请及时上报到学生工作办公室(4118)。
二、 学生今后看病统一使用医保卡,无论门诊、住院都可使用,无需另外付钱后再报销。如遇医保不能支付的药物和医疗项目,请于付费后保留好相关凭证,事后咨询社保局有关报销事宜。(此卡在校医务室也可使用)
三、 未成年人城镇医保补偿标准:
起付
标准 |
最高支付限额 |
可报医药费 |
补偿
比例 |
特殊病种门诊报销比例 |
意外伤害门诊报销 |
100元 |
8万元
(包括住院和
特殊病种门诊
医疗费用) |
101-1000元 |
50% |
医保年度内,起付标准按一次计算后,按住院标准结算 |
遭受意外伤害的,其门诊每次医疗费用在50元以上的,支付80%,年段最高支付限额8000元。 |
1001-5000元 |
60% |
5001-10000元 |
70% |
10001-30000元 |
80% |
30000元以上 |
90% |
四、 报销地址:临海赤城路119号社会保障局二楼大厅
咨询电话:0576-85157801、85157771、85158816
五、根据不同情况,报销医药费所需材料分别是:
1.住院
1)住院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
2)住院费用总清单
3)出院记录原件及复印件(1份)(若意外住院还需提供住院病历)
4)医保卡原件
5)住院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6)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如自己无法办理,委托他人办理)
2.意外伤害
1)门诊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3)医保卡原件
4)出险人身份证复印件
3.普通门诊:2009年9月1日至元旦期间不能报销,元旦后门诊可报销25%。
注:住院人无身份证可带户口本(户籍证明)
交通事故引起的医疗费用一律不能报销
六、请注意保管好自己的医保卡,以免遗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