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认真核对医保卡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等信息,如发现信息错误或遗卡,请及时上报到学生工作办公室(4118)。
二、  学生今后看病统一使用医保卡,无论门诊、住院都可使用,无需另外付钱后再报销。如遇医保不能支付的药物和医疗项目,请于付费后保留好相关凭证,事后咨询社保局有关报销事宜。(此卡在校医务室也可使用)
三、 未成年人城镇医保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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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付 
标准  | 
 最高支付限额  | 
 可报医药费  | 
 补偿 
比例  | 
 特殊病种门诊报销比例  | 
 意外伤害门诊报销  | 
| 
 100元  | 
 8万元 
 (包括住院和 
  特殊病种门诊 
  医疗费用)  | 
 101-1000元  | 
 50%  | 
 医保年度内,起付标准按一次计算后,按住院标准结算  | 
 遭受意外伤害的,其门诊每次医疗费用在50元以上的,支付80%,年段最高支付限额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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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1-5000元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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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01-10000元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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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01-30000元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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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000元以上  | 
 90%  | 
 
四、 报销地址:临海赤城路119号社会保障局二楼大厅
        咨询电话:0576-85157801、85157771、85158816
五、根据不同情况,报销医药费所需材料分别是: 
1.住院
1)住院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
 2)住院费用总清单
 3)出院记录原件及复印件(1份)(若意外住院还需提供住院病历)
 4)医保卡原件
 5)住院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6)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如自己无法办理,委托他人办理) 
2.意外伤害
 1)门诊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3)医保卡原件
 4)出险人身份证复印件
3.普通门诊:2009年9月1日至元旦期间不能报销,元旦后门诊可报销25%。
注:住院人无身份证可带户口本(户籍证明)
交通事故引起的医疗费用一律不能报销
六、请注意保管好自己的医保卡,以免遗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