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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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医保相关注意事项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9-12-11 点击数量:

一、请认真核对医保卡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等信息,如发现信息错误或遗卡,请及时上报到学生工作办公室(4118)。

二、  学生今后看病统一使用医保卡,无论门诊、住院都可使用,无需另外付钱后再报销。如遇医保不能支付的药物和医疗项目,请于付费后保留好相关凭证,事后咨询社保局有关报销事宜。(此卡在校医务室也可使用)

三、 未成年人城镇医保补偿标准:

起付

标准

最高支付限额

可报医药费

补偿

比例

特殊病种门诊报销比例

意外伤害门诊报销

100

8万元

 (包括住院和

  特殊病种门诊

  医疗费用)

101-1000

50%

医保年度内,起付标准按一次计算后,按住院标准结算

遭受意外伤害的,其门诊每次医疗费用在50元以上的,支付80%,年段最高支付限额8000元。

1001-5000

60%

5001-10000

70%

10001-30000

80%

30000元以上

90%

四、 报销地址:临海赤城路119号社会保障局二楼大厅

        咨询电话:0576-851578018515777185158816

五、根据不同情况,报销医药费所需材料分别是: 

1.住院

1)住院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

 2)住院费用总清单

 3)出院记录原件及复印件(1份)(若意外住院还需提供住院病历)

 4)医保卡原件

 5)住院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6)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如自己无法办理,委托他人办理) 

2.意外伤害

 1)门诊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3)医保卡原件

 4)出险人身份证复印件

3.普通门诊:200991至元旦期间不能报销,元旦后门诊可报销25%

注:住院人无身份证可带户口本(户籍证明)

交通事故引起的医疗费用一律不能报销

六、请注意保管好自己的医保卡,以免遗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