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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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2年度团员民主评议活动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3-04-22 点击数量:

院内各团支部: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引领广大团员青年为实现“中国梦”不断奋斗,进一步加强基层团组织建设,提高我院学生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强化大学生的团员意识,增强团员青年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创建优良校风、院风、班风和学风,同时提高基层团组织的管理水平,规范制度建设,尤其是团组织生活制度的加强与完善,我院根据《团章》和我院共青团工作实际,积极响应校团委号召,决定在全院团员中开展2012年度民主评议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议的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继续朝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奋勇前进”的要求,将团员民主评议和“我的中国梦,争做最美浙江青年”主题实践活动有效结合起来,切实增强广大共青团员的政治意识、组织意识和模范意识,不断解决部分团员组织观念不强、团员意识淡漠、模范带头作用发挥差的问题。

二、评议时间

2013423201357

三、评议的具体方法和程序

1、团员以书面形式,写出2012年度的个人总结,进行自我评价。

2、召开团小组会和团支部大会,由团员宣读个人总结,对照团员标准,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认真进行互评。

3、填写团员民主评议表。

4、団支委根据小组评议意见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写出评议意见,对每个团员进行定格,并向学院团委汇报评议情况,形成综合评议意见。

5、支委会向团员反馈综合评议结果。

四、团员的定格

1、团员定格分为:

优秀团员、合格团员、经教育帮助能合格团员、不合格团员。

2、团员定格的依据:

1)团小组会议、团支部大会中团员互评汇总的倾向性意见。

2)団支委平时对团员考核的汇总情况。

3)学院团委的综合评议意见。

3、团员定格的标准:

1)优秀团员:

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严格遵守《团章》的各项规定。

②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良,综合考评名次在班级前50%以内,专业知识扎实。(以上一学期智育成绩的学分加权平均分排名为准)

③热爱团组织,关心团工作,积极参加组织生活,按时缴纳团费。

④严格遵守校纪校规,无旷缺课现象,没有受过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以本学年实际情况为准)

⑤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科技学术、艺术体育、实践服务等活动,并取得较好的成绩。

2)合格团员:

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在言行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③履行团员义务,遵守团的纪律,参加团的活动,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

④学习认真刻苦,基本功比较扎实,学习成绩合格。

3)经教育帮助能合格团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为经教育帮助能合格团员):

①受警告以上处分。

②集体观念淡薄,组织纪律松散,有旷缺课现象。(以本学年实际情况为准)

③学习马虎不刻苦,学习成绩差,有多门功课重修。(以现仍未通过考试并处重修状态课程数为准)

4)不合格团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为不合格团员):

①丧失共产主义信仰,参与非法组织活动。

②连续六个月不缴纳团费,不参加团的活动,不接受组织分配的工作。

③有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④不参加团员民主评议活动。

4、定格后的处理:

对于优秀团员和合格团员,及时办理年度团籍注册,并对优秀团员分校、学院两级进行表彰。对经教育帮助能合格团员,给予团籍注册暂缓36个月,限期改正,对在缓注册内经教育帮助改正的团员,按合格团员处理,给予团籍注册;对帮教后仍不改正或重犯的团员,按不合格团员处理;处理时,根据错误性质和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不合格团员,要予以除名、劝其退团或开除团籍。

五、团员民主评议活动的要求

1、团员民主评议期间,各团支部要以“我的中国梦,争做浙江最美青年”为主题,举办一次主题团日活动,集体组织学习《团章》、重温入团誓言、学唱《团歌》,各班级团支部召开主题团日活动需至少提前一天上报工作人员魏燎群(629067)处,学院团委届时将安排人员进行检查。各班团支部应将活动组织情况汇总后,于201357下午4点前以书面形式上交工作人员魏燎群(629067)处,工作人员将活动及检查等有关材料整理汇总后于201358下午4点前上交学院252办公室。

2、各班级团支部要加强对团员民主评议活动的领导和指导,贯彻“热情爱护、严格要求”的方针,以正面激励为主,评出典型,评出团结,评出干劲。

3、请各团支部于201357下午4点前将本支部全体团员的民主评议鉴定表交到工作人员魏燎群(629067)处汇总。

 

 

                             生命科学学院分团委、学生会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