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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实施《台州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和《台州学院学生考试违规认定处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时间:2007年07月20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次数:

各学院、各有关部门:

为实现考试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保证学校考试的公正性、真实性,树立良好的教风、学风。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台州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学校修改、制订了《台州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和《台州学院学生考试违规认定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台州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2、《台州学院学生考试违规认定处理办法》

 

 

〇〇七年七月二十日

 

 

 

 

 

 

台州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与考查两种,以教学计划规定为准。

第二条 考试一般以笔试为主,笔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根据课程性质和年级特点,也可采用口试、口试与笔试并用、操作考试等多种方式。

第三条 考查是对学生听课、实验、实习、课外作业、平时阶段性测验及期末考查等的综合评定。

第四条 考试课程成绩评定一律采用百分制整数记分,包括平时、期中、期末、实验等成绩,其中期末成绩一般占50%以上。考查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成绩评定一般采用五级制或两级制记分。

第五条 每门课程期末考核前,任课教师应对学生的考试资格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不得参加期末考核,该门课程成绩直接记为无效。

1、必修课缺课超过课程或单独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总学时的1/3者,选修课缺课三次者;

2、全学期缺交作业(含抄袭)达1/3者;

3、带实验的课程缺交实验报告1/3或实验成绩不及格者;

4、未办理选修手续而自行修读者。

 

第二章 命题与试卷制作

第六条 课程考核试卷要求、试题取样对于考试内容要有足够的代表性,试题编制对于考试对象要有足够的针对性。试题的范围、难易深浅、考查重点等应当完全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

第七条 相同年级相同专业由几位教师共同讲授的同一门课程,应当采用相同的试卷,并确定其中的一位教师为主考。

第八条 进行笔试考核的课程,任课教师应准备好A、B、C三份试卷、答卷及参考答案,要求任何两份试卷内容的重复率不超过20%,经任课教师检查无误并经系主任审阅后装入试卷袋密封,并将试卷袋上各项目填写完整,考试前两周上交学院办公室。

建有试卷库的课程应当使用试卷库,各任课教师先从试卷库中抽取三份试卷,要保证近三次不得重复使用,按以上要求制作密封后再上交学院办公室。

第九条 考核试卷由学校统一抽签,抽到的试卷应填写好考试日期、应考人数及考场,由任课教师送交文印室印刷。

第十条 笔试试卷制作要求:

1、试卷题型分值合理,文字打印清晰,不得粘贴。每种题型下的小题应标明分值,说明清楚、简洁。

2、试卷格式应按学校规定制作,试卷与答卷分离,试卷卷首应写清学年学期、年级、专业、课程、试卷代号、开卷(闭卷)、得分栏等各项内容。答卷卷首除试卷卷首内容外,还应加上班级、学号、姓名等栏目。试卷与答卷纸张大小应采用A4或A3。

第十一条 文印室应按试卷袋上的应考人数印刷试卷,要保证份数足够、印刷清楚、纸质良好,并应逐份装订。

第十二条 试卷印刷完成后,由任课教师领取试卷,领卷时要求在试卷袋上按考试时间及试场分装、密封,并在试卷袋上写清试场、份数、考试时间、考核课程、任课教师、开课学院、考核方式、使用学生等内容,领回的试卷送交开课学院办公室保管。制卷及保管各环节,应当严格保密,泄密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 期末考核时间及地点应提前一个月排定,由教务处与各学院共同完成。监考教师由开课学院负责安排。

第十四条 考试日程安排完成后,各学院应张贴公布考试安排表,使全体师生知晓。

第十五条 考试期间,学校及各学院应安排巡考人员巡视,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参加考试的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台州学院试场规则》,对于违反试场纪律的学生按《台州学院学生考试违规认定处理办法》给予处理。

第十七条 监考教师应当严格遵守《台州学院监考须知》。

 

第四章 阅卷与成绩评定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当根据评分参考答案认真评卷,要求客观公正、红笔批改、批改符号及记分方式统一,对于几位教师评阅相同试卷的,应采用流水作业。

第十九条 试卷批改结束后,任课教师应按班级将试卷装订成册(包括试卷分析、成绩单、空白试卷、评分参考答案及学生答卷)。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录入成绩,将试卷册及打印好的成绩单签字后上交学院办公室。

第二十条 无论笔试、口试还是实践操作等,分数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任意更改。学生如对评分有疑问,应按学校规定申请查卷。修改成绩应填写成绩修改登记表,经相关学院及教务处同意后方可修改。

 

第五章 缓考、补考、重修

第二十一条 缓考及补考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初进行。

第二十二条 缓考及补考试卷同样由学校组织抽签,各学院填写好试卷袋后送文印室印刷。文印室应按考试时间及试场分装、密封。

第二十三条 缓考或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应当进行重修。需重修的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提出申请,学校安排辅导或开班上课。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在重修考试前两周按期末考试要求制作好A、B、C三份试卷送交学院办公室,由学校组织抽签,各学院填好试卷袋后送文印室印刷。文印室应按应考人数印刷,按考试时间及试场分装、密封。

第二十五条 缓考、补考或重修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及时阅卷,评出成绩,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录入成绩,并将试卷(附评分参考答案)及学生答卷送交所在学院办公室保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台州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台学院发[2003]152号)文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教务处。

 

 

 

 

 

 

台州学院学生考试违规认定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学生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的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参加台州学院组织的各类考试。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三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并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并带到座位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代替他人或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高分数或隐瞒作弊事实等;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七条  考生有第三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次考试,取消本次考试成绩,并给予警告处分;考生有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次考试,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保卫处或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者,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经劝阻或警告无效者,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次考试,并记录违纪事实;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次考试,并记录作弊事实,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或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的违纪、作弊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纪、作弊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人员或者考场巡视人员签字确认。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考生的违纪、作弊事实进行处理。

第十条  发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立即将违纪、作弊考生的试卷、答卷、作弊材料(或工具)、违纪(或作弊)记录等材料一起交到学生所在学院。学生所在学院应在该场考试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对相关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取得其认识材料,作出学院处理意见,并与上述材料一起交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审核后,及时草拟出处分文件,与相关材料一同交学校审批并发文。

第十二条  考生对违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须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  学校有关部门建立考生诚信档案,保留考试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施行。

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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