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校企合作用工服务政策
01就业见习补贴
对象:
吸纳毕业学年和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大学生及16-24周岁登记失业青年见习的就业见习基地,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上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
标准:
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补贴,见习期限为3-12个月。
被评为市级和省级以上见习示范基地的,见习补贴可分别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和120%,对留用率达到50%以上、留用人数5人以上的,补贴比例再提高10%。
02就业见习基地保险费补贴
对象:
为见习人员缴纳保险的就业见习基地。
标准:
缴纳综合商业保险的150元/人以内按实补贴;仅缴纳工伤保险的全额工伤保险费补贴,以上两项保险费补贴不得重复申领;在见习期满后被设立见习基地的单位正式聘(录)用的,可按规定补缴见习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对其单位缴纳部分可给予补贴。
03见习示范基地奖补
对象:
经认定为市级、省级优秀就业见习示范基地。
标准:
给予一次性10万元/家、30万元/家的奖励。
04用工服务补贴
对象:
为我市企业引进劳动力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劳务协作基地等市场主体。
标准:
一次性每人300元,重点人群500元。
05校企合作办班补贴
对象:
与市内外全日制职业院校(包括民办职业院校)合作冠名办班时间2年以上,已签订规范的合作办班协议本市企业。
标准:
对冠名班毕业生到冠名企业就业率达40%以上或者每班达15人以上的,给予冠名企业赞助费50%的补贴,其中与市内合作的,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与市外合作的,最高不超过12万元。
06市外院校推荐就业补贴
对象:
一次性为我市一家企业引进10名以上应届毕业生的市外高校、职业院校。
标准:
按每名应届毕业生50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推荐院校补贴。
咨询联系
市就业管理服务局:0576-88201858,88209238。